「文藻外語大學選課辦法」修訂公告
發布日期 2024-11-13 14:21:00
課務組法規修訂,如下:
第九條 學生修習學分數規定如下:
大學部學生
(一)日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低不得少於十學分,最高不得多於二十七學分,但不含教育學程及「彈性學分」課程之學分;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方可超修,惟至多以六學分為上限,且毋須另繳學分費;輔系、雙主修及學分學程學生不受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至多六學分之限制。
上述條文於113年10月1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113年11月8日校長核定。